民宿委託或租予他人經營違反觀光發展條例

 (記者李三祿報導)縣府旅遊處處長陳美齡表示,縣府近來接獲民眾投書,詢問欲承租現有領有合法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,並與民宿經營者訂定委託經營契約或租賃契約等,是否違反相關規定。

 經縣府將上開疑義函報交通部觀光局,近日該局回復說明,民宿經營者有經營管理之權力,如該權力移轉他人,則不符民宿管理辦法須「自行經營」之規定。

 陳美齡指出,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,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」為民宿申請登記之條件,即取得民宿登記證後,民宿經營者須「自行經營。

 民宿經營者有經營管理之權力,如該權力移轉他人則不符前開規定,委託或租予他人經營,經查有委託經營契約或租賃契約等具體事證,該部分因涉及經營管理權力移轉他人,民宿經營者將違反民宿管理辦法第19條第3款規定,經令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,可由縣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。

 陳美齡說,非民宿登記證所載之經營者,則涉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,縣府可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。

 另外,已領有合法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,委託他人經營或租予他人經營之事實行為,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處罰對象包括非登記證所載經營者及民宿登記證所載之經營者雙方,提醒民眾及民宿業者勿以身試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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