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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政綜合質詢落幕

●議長陳毓仁希望縣府廣納各方意見,全力完成鄉親付託。(李三祿攝)  (記者李三祿報導)議長陳毓仁表示,本次縣政總質詢自11月21日至12月6日圓滿結束。為期12天的議員綜合質詢,展現強大問政實力,內容多元豐富有目共睹;所提議案都以民眾福祉及整體建設發展為依歸,希望澎湖縣政府廣納各方意見,全力完成鄉親付託。  陳毓仁指出,西瀛大橋攸關生態環境與海洋水域轉折,應審慎評估,且本縣財政困難,許多重大建設都要用錢,建議由中央主導。另對於澎湖各地漁港碼頭改善設施需求,及港口航道海砂淤積嚴重問題,請縣府通盤檢視,並向中央爭取經費或自籌財源辦理。  陳毓仁表示,本縣現行垃圾處理方式為篩選、分裝、打包,船運臺灣處理。為一勞永逸,縣府應考量設置高科技焚化爐處理垃圾,兼顧環保與能源永續發展,有效解決本縣垃圾處理問題。  至於各界關心的國土計畫農變建政策,須兼顧區位發展和考量民眾需求,因地制宜彈性處理,以免產生民怨。另外,縣府行政辦公大樓遷建帶動城市未來發展,請審慎選擇遷建地點,在府會共識下戮力執行。  陳毓仁說,本縣觀光發展主軸有逐漸依賴花火節的傾向,長遠來看卻是1項隱憂,請縣府型塑另一觀光主軸可能性,為澎湖注入源源不絕的觀光商機,讓旅客有多元選擇。  為提供離島鄉親更優質的運輸服務,請縣府加快執行南海之星3號交通船汰舊換新案,讓七美、望安鄉交通船無縫接軌。另外,重光媽祖園區與馬公西濱水岸廊道南北串聯,整體規劃開發成為市區最閃亮一串珍珠。  陳毓仁進一步表示,本縣推動社會住宅面對缺工缺料問題,請縣府密切注意施工期程,以及後續的出租、出售、管理等也需縝密規劃超前部署,穩定住宅供需平衡與保障居住權益。另外,簡易自來水問題讓民眾相當困擾,請縣府加強協調自來水公司全面接管。  另請縣府考量澎湖體育運動發展迅速,但現有運動場館不敷所需,主管單位應評估學校運動場館開放可能性,讓社區活動和體育賽事有足夠空間使用。

113年起增設離島特考 與地方特考同時舉行得擇一辦理

(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報導)考試院院會7日通過「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」,從民國113年起適用,並與地方特考同時舉行,由澎湖、金門、連江等離島3縣依年度任用需求,擇一種考試提報需用名額,舉行考試。 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,為使澎湖縣、金門縣及連江縣的公務人才考選,符合機關用人、育才需要,配合離島3縣地方政府,規劃增辦專屬離島地區適用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,以拔擢兼具專業知識與工作態度,且有意願深耕在地的人才。  考試院說,離島特考與地方特考相同,採分區錄取、分區分發方式辦理,並訂有6年限制轉調規範。  考試等別設置3等及4等考試;普通科目部分,除公職社會工作師、公職獸醫師類科免列考外,其餘都列考「基礎能力測驗(作文、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)」1科。  專業科目部分,考試院指出,3等考試除公職社會工作師、公職獸醫師類科列考2科外,其餘列考4科;4等考試專業科目都列考3科。  考試院表示,離島特考併採筆、口試,分2試辦理,以筆試衡鑑應考人專業知識水準,作為錄取與否的首要門檻。  考量離島長期存在考試人才進用問題,現行考試不易選拔適合人力,為篩選專業能力足以勝任職務,且有意願及熱忱在當地服務之人才,這項考試增加第2試口試。  考試院說,考生需在第1試筆試錄取,確認具備專業知識水準後,才可應第2試口試;總成績第1試筆試占60%,第2試口試占40%,擇優錄取。  考試院指出,口試內容除評量應考人口語表達、臨場應變及問題分析等能力外,更將融入當地時事議題、重要建設、歷史脈絡、人文關懷等內容,以選出符合用人機關期待、兼具專業知能,與離島3縣職務屬性所需人才。  考試院表示,離島特考從113年開始舉辦,離島3縣政府如果要採離島特考方式進用人才,應在該年度舉辦考試半年前對外公布,以利應考人充分準備。 (示意圖,擷自Unsplash圖庫)

立院初審公教人員保險有效期間分娩 得請領生育給付

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報導)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,被保險人須繳付保險費達一定日數才能請領生育給付,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日初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,改為「在保險有效期間」分娩或早產,得請領生育給付。 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規定,被保險人繳付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、滿181日後早產,得請領生育給付。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劉建國、臺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、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人,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、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。 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,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不予修正,第36條則按國民黨立委陳玉珍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,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。  修正動議的立法說明指出,為落實生育給付是慰勉被保險人因分娩或早產的辛勞,並合理補貼其不能工作期間經濟生活及安養所需的建置意旨,同時為免被保險人確於公教人員保險有效時間內生產,但因職域轉換或加保年資短淺,導致繳付保險費期間未達到法定日數規定,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,因此刪除現行繳付保險費日數的限制規定。 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,「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」、「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,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」,被保險人有這2種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。 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,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,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的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,僅得擇一請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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