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藥性侵導致被害人癱瘓 男子判10年定讞

●華姓男子106年下藥迷昏女性友人後性侵,女子隨後疑似心肌梗塞送醫,手術後四肢癱瘓、意識障礙無法自理生活。最高法院26日依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處華男10年徒刑定讞。(示意圖,擷自Pixabay圖庫)

 (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報導)華姓男子於106年間下藥迷昏女性友人後性侵得逞,女子隨後疑似心肌梗塞送醫,手術後四肢癱瘓、意識障礙無法自理生活。最高法院26日依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處華男10年徒刑定讞。

 華男原為計程車司機,有性侵前科,曾2度下藥女大學生後性侵得逞,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間判處華男有期徒刑116月定讞,已入監服刑中。

 判決指出,華男與被害女子為朋友,1064月到6月間偶爾到女子住處居住,107724日晚間,華男到女子住處,以不詳方式讓女子施用含有FM2成分的藥錠後昏迷,性侵女子得逞。

 判決表示,華男隨後發現女子有異,撥打119將女子送醫急救,女子到院前心跳停止、疑似心肌梗塞、缺氧性腦病變與腦水腫、癲癇及肺炎併呼吸衰竭,經醫院開顱及氣切手術救治後,仍因缺氧性腦病變合併癲癇,而呈四肢無力與意識障礙的無法生活自理狀態。

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,判處華男有期徒刑810月。華男不服,提起上訴。臺灣高等法院認為華男犯行惡劣,犯後未見悔意,撤銷原判決,加重改判10年徒刑。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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