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本報訊)劉姓義務人經營醫院看護仲介行業,漏報98年度、99年度營業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,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獲,補徵本稅與罰鍰合計共2,134萬2,018元,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。
高雄分署受理後,查得劉姓義務人有隱匿處分財產情事,聲請管收獲准,管收3個月期滿義務人仍無繳納意願。
高雄分署經多方調查,並未發現其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,直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12月9日做出108年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,認為保險契約解約金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,本案重啟執行,先扣押劉姓義務人於壽險公司所得請領保險金債權,經保險公司核算有解約金1,300萬餘元。劉姓義務人到場表示無能力處理欠稅,同意高雄分署終止保險契約,收取解約金以抵償陳年欠稅。
高雄分署呼籲民眾,稅捐案件的執行期間總共有15年,在15年期間一旦查獲可供執行的財產,政府部門即會發動強制執行程序,民眾不可抱持僥倖心態,認為名下只要暫時沒財產,就可以逃避欠稅的執行。
保險契約解約金雖然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財產,高雄分署仍會衡量民眾保險契約的保障需求,盡可能讓民眾自行繳納;民眾於保險契約被扣押時,可以到場協商清償方案,以免保險契約被強制解約失去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