●陸籍抽砂船「華益9號」非法越界抽海砂約300公噸。(擷自橋頭地檢署網頁)
(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報導)中國大陸籍「華益9號」抽砂船違法越界抽砂,卻因無法證明船主為共犯,法院撤銷抽砂船沒收處分。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,未來違法抽砂所用船舶或設備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都可沒收。
陸籍抽砂船違法越界抽海砂時有所聞,「華益9號」抽砂船去年越界抽取我國領海海砂,卻因無證據證明船主為共犯,不符供犯罪所用之物須屬犯罪行為人的要件,致法院撤銷抽砂船沒收處分。
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,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,增訂「違法抽砂所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」,以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。
列席的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委兼海巡署署長周美伍表示,過往所扣留的抽砂船,經法院判決後都是沒收,但「華益9號」抽砂船的船長主張自己非船主,所以不得沒收;但一般大型抽砂船的船長都是經船主僱用,且在我國海域從事違法行為,如果不予以重罰,將無法遏阻犯罪行為。
周美伍指出,抽砂船與船上的相關裝備,本就是犯罪工具,且抽砂船不可改裝,船上的抽砂裝備都是不可攜行的;也就是說抽砂船越界,明顯就是要違法抽砂,而沒收抽砂船及裝備,可以讓犯罪者出高昂代價。
周美伍表示,近3年的數據顯示,自民國110年修法後,陸籍抽砂船違法越界抽砂的數量逐年遞減,除判刑很重以外,再輔以沒收船隻及設備,可以達到遏阻的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