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記者李三祿報導)澎湖縣政府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,確保營繕工程良好施工品質,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,增進公共福祉,由工務處積極宣導嚴格遏止營造業租借牌行為,籲請廠商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。
工務處長林文藻表示,營造業法相關禁止營造業租借牌之法規如下:無照經營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4條:1、營造業非經許可,領有登記證書,並加入營造業公會,不得營業。2、前項入會之申請,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。3、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,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,視同已入會。
林文藻指出,第52條「未經許可或經撤銷、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,勒令其停業,並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;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,得連續處罰。」
另外,營造業借牌、出借牌、停業承攬工程,依營造業法第54條:「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廢止其許可:1、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。2、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。3、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。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5年內,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