縱火燒海洋志工船 有罪判決出爐

●遭縱火的金和全66號船隻,已經不堪使用而報廢。(本報資料照片)

 (記者許一鳴報導)發生在3年前,海洋志工陳盡川的保育快艇「金合全66號」遭縱火案,日前經移轉管轄的橋頭地院判決,其中除許峯城罪證不足獲無罪外,含教唆的許尊揚及共同放火燒燬的陳榮宗、蔡亞峰、郭要清等4人,因犯公共危險罪,分獲32月及110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至於執行燒船的陳家財判決則還未出爐。

 教唆放火的許尊揚因不認罪,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32月有期徒刑,不准緩刑和易科罰金。餘3人均因自白犯罪,且每人以60萬元與被害者達成和解,緩刑5年,並每個月向陳盡川支付1萬元損害賠償金至還清,同時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。

 法官表示,審酌被告陳榮宗、蔡亞峰、郭要清犯後均坦承犯行,且均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迄今均有依約給付,並向告訴人表達歉意而獲告訴人同意對渠等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,堪認犯後已有修補其犯行所生損害之舉動,尚有悔意,因此郭等3人緩刑5年。

 判決書指出,許尊揚曾因違法電魚經海洋保育志工陳盡川舉發而遭監控,因此心生不滿,為阻止陳盡川駕駛其所有之「金合全66號」船舶出海取締,109年夏時,在望安住處與郭要清見面,唆使郭找人破壞陳盡川之船舶。而郭則於94日上午至友人陳榮宗馬公市住處提及此事,嗣經陳榮宗與友人蔡亞峰討論後,計畫放火燒船,陳榮宗便於911日告知郭有關放火燒船計畫,同時開價35萬元。

 郭在帶陳榮宗前往案山造船廠陳盡川船舶停放所在,勘查地形並確認目標後,隨即返回望安告知許尊揚對方索價40萬元,經許思索數日後同意買兇燒船,並先給付10萬元作為定金。郭遂於921日至陳榮宗馬公住處轉交,並約定1個月內完成。

 但陳榮宗思及陳家財尚積欠其45萬元債務尚未償還,遂找陳家財下手執行來抵債,陳家財聽聞後也應允,遂由陳榮宗、蔡亞峰分頭準備打火機、汽油桶等放火工具後,交予陳家財並教其如何燒船。

 後於1012日,因「金合全66號」已上架交由船廠清除青苔,陳榮宗又駕車搭載陳家財一同前往上架處確認船隻後,由陳家財自備潛水衣褲在1016日凌晨約1時,開著向友人借來的自小客車,載著放火工具從西嶼住處出發,先將車輛停放在造船廠附近,並以LINE連絡陳榮宗表示「我已在釣魚點」後,下水游至「金合全66號」停放位置,將破布倒染汽油置於船艏前甲板處,再以打火機點燃引火,隨即引發火勢,造成船艏上半部、前甲板、船身、船外機及船艙內部等多處受燒變黑或碳化,中間處船艙燒塌而燒燬不堪使用,所幸為大批消防人員及時趕抵現場撲滅火勢,而未釀成更嚴重之災害或造成人員傷亡。

 事後陳榮宗、蔡亞峰、郭要清及陳家財並因而分別獲得25萬元、5萬元、5萬元、5萬元之報酬。

 而案發當時警方、消防獲報到場後,雖覺得這海洋志工船隻的無名火來的有些怪異,但初時還是以為是船舶引擎過熱故障才引發火災,並非人為事件,還好在調閱監視器後,眼尖的文澳派出所員警,從監視器裡面看到暗夜中有1顆人頭在海中載浮載沉,放大檢視,才發現是有人縱火行兇,循線追緝才查出就是陳家財縱火,經檢警聲押後,進而追出這一干人犯,宣告破案,由檢方起訴6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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